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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人力調動五原則

實質協商可以談什麼之二

面對詭譎的局勢,或許有些同仁已經想要另闢第二春,但是對許多想留下來卻又跟渣打銀行員工一樣,正擔心未來被資方隨意調動該怎麼辦?

事實上,職務調動牽扯到勞動契約的變更,所以內政部早在七十四年九月五日就以行政令函明文公佈「調動五原則」,所謂「調動五原則」:

一、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;

二、不得違反勞動契約;

三、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;

四、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;

五、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。

當然有所謂「調動五原則」固然很好,但是你實在有困難無法配合調動,資方卻以解雇威脅時,怎麼辦?甚至你覺得自己人單勢孤根本不敢主張時,又該怎麼辦?

首先,你可以依上述「調動五原則」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或是依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「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」規定,要求在三十日內終止契約,並請求發放資遣費。

此外,就是你可以向工會申訴,一般的情況下,如果工會出面資方還是諮意調動,就是由工會代表會員提出勞資爭議調解;然而另一個情況就是,事前已經經過勞資雙方協商,簽定「變更工作條件需事前與工會協商,經同意後方得變更」或「變動員工至其他子公司服務,應先經本人同意」等相關協議。